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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3 10:16:48 制度 我要投稿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教育部關于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改進學校招生工作管理,規范招生程序,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生工作,指招收本科生的宣傳、考試、選拔、錄取和監察工作。

  第三條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則是:遵循規律,體現特色;公平競爭,擇優錄取;公正選拔,全面衡量;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第二章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招生制度、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等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

  第五條學校設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組,領導本科生管理和監督工作,并對招生過程中的計劃落實與調整、選拔測試方案制定、錄取標準確定與結果審核等重要事項作出決策。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和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由招生與就業處處長、教務處處長,財務處處長、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六條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招生業務服從分管校長領導,招生與就業處協同其他部門和學院負責組織落實學校本科生的招生宣傳、測試工作;負責咨詢事宜,實施錄取具體工作。

  第八條特殊類型招生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招生工作負總責,分管招生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應結合本學院的實際情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制定規章制度,加強監督保障,組織落實相應招生任務。

  第九條學校主要領導對招生工作負總責;分管校領導對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負相應領導責任;招生、教務等相關部門和專業學院負責人,對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廉政建設等履行相應職責;招生、教務等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程序和規定,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章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條具體實施招生工作:

  (一)擬定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和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將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和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項提交相應招生工作領導組審議;

  (三)發布招生信息并組織落實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項。

  第四章招生工作規范

  第十一條明確制定招生計劃、招生簡章、招生方案的方法與步驟;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等。

  第十二條制定、完善并落實招生工作相關制度:

  (一)事先告知制度。招生與就業處將招生相關事項和要求報告、通知相關領導、職能部門、學院。

  (二)資格認定制度。招生與就業處對參與考試命題、印題制卷、試卷保管、閱卷評分、面試、監考和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監督到位。

  (三)監察制度。在考試、測試、錄取期間,督查招生計劃執行、錄取操作等關鍵環節。

  (四)報告制度。在考試、錄取期間,遇有重大或疑難問題,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領導報告,有關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領導匯報。

  (五)集體決策制度。在考試、錄取期間,凡涉及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理,必須按規定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六)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次招生考試的人員必須實行回避,凡與考生有利害關系可能會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人員必須主動提出回避。

  (七)保密制度。招生工作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凡參加考試命題、面試復試、招生錄取等重要環節工作的人員,應簽訂保密承諾書。

  (八)教育培訓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凡未參加招生相關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招生宣傳、咨詢、考試和錄取等相關工作。

  (九)工作備案制度。及時做好有關信息和文書資料的`收集、備份、歸類、建檔工作,重大問題和特殊情況的處理應有文字記錄,做到過程有記載,問題可查究。

  (十)責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予以責任追究,處理結果予以通報。

  第五章招生監察

  第十三條監察處負責制定招生監察工作實施辦法,明確招生監察工作的組織、內容、方法與重點環節,依法依紀開展監督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監察處選派合適人員承擔招生監察工作,對各類招生項目實施再監督,重點加強對部門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制度情況的監督,嚴肅查處招生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凡承擔本科生招生任務的部門、學院,應接受相應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在公布學校各類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或者在網上發布招生信息的同時,公布獨立的招生監察電話和電子郵箱。

  第十七條將招生信訪接待納入學校信訪工作范疇,統籌安排落實信訪接待人員和接待地點,依法規范處理招生信訪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對違反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將依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在招生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相應責任:

  (一)屬于集體決策的,追究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未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二)屬于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決定或批準的,追究該領導或負責人的個人責任。

  (三)屬于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個人行為的,追究該當事者的責任。

  第二十條對在招生過程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二)以任何名義和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費用的。

  (三)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四)在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長的禮品、現金和有價證券的。

  (七)其它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的行為。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科招生工作體系,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關于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緊密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招生、陽光招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擇優選拔錄取,提高生源質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面向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和華僑考生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與就業指導處。

  第五條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

  第六條學校依據工作需要組建分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跨區域聯合本科招生組。

  第七條學院、機關部門、直附屬單位積極選派教職員工參與本科招生宣傳、考試和錄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根據政策規定,充分結合資源配置等實際,編制年度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教育教學改革發展、專業生源質量、人才培養特色和成效、畢業生就業質量等因素,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統籌考慮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生源結構、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考生對我校各專業認可度等因素,編制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和分類型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年度招生計劃、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教務處牽頭負責起草編制;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和各類型招生計劃由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牽頭負責起草編制。

  第十二條經教育部批準,學校通過教育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本科招生網站公布計劃。

  第十三條學校將年度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解決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同分考生錄取及調節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問題。

  第四章招生錄取

  第十四條認真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貫徹落實“十公開”“六不準”“十嚴禁”等各項要求,確保結果公平、公正、公開。

  第十五條學校按照普通類、藝術類及其他特殊類型、港澳臺地區及華僑考生等分類錄取考生。對于生源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按照該地區公布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志愿投檔方式、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及預留計劃調整方案。

  第十七條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備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僅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不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類型不適用。

  第十八條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對于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學校按照高考投檔分排序進行錄退。

  第十九條所有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錄取專業。

  第二十條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項條件且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剩余其他專業計劃。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計劃將征集志愿。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分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我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投檔規則進行提檔。

  第二十三條其他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港澳臺地區及華僑考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五章招生宣傳

  第二十五條加強科學謀劃和整體規劃,不斷提升招生宣傳工作的專業性、針對性、持續性和時效性,實現全年不斷線、全方位覆蓋,打造富有學校特色和社會品牌影響力的招生宣傳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院、機關部門、直附屬單位應積極參與招生宣傳各項工作,教職工參與情況計入社會服務工作量。

  第二十七條招生組組長由學校聘任。組員原則上由在崗教職員工組成。

  第二十八條各招生組人員配備數量不得少于該區域計劃總量10%。隊伍保持相對穩定,學科背景結構合理。

  第二十九條招生與就業指導處依據工作需要組建名師團隊,為優質生源基地中學、重點區域提供開展學術科普或生涯規劃講座等活動。

  第三十條鼓勵學院、招生組主動創新開展招生宣傳活動。學校對招生宣傳工作突出的學院、招生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其中:年度招生宣傳先進集體(學院)不超過本科招生學院總數30%;年度招生宣傳先進集體(招生組)不超過招生組總數30%;年度招生宣傳先進個人數量不超過人員總數10%。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嚴格落實教育部信息公開公示規定,全面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招生工作是山東財經大學燕山學院選拔優秀生源,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的重要基礎。

  第二條為貫徹陽光工程精神,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本著以“德、智、體全面考核,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特制訂《山東財經大學燕山學院本科招生管理條例》。

  第三條山東財經大學燕山學院招生工作應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有關招生的各項工作。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學校領導、招生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五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及山東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

  (二)審定招生計劃,負責招生計劃的調整、審批;

  (三)審定招生章程;

  (四)按照教育部、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當年錄取原則;

  (五)負責招生專業考試的管理,監督,以及違規違紀的查處工作;

  (六)處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一)學校招生辦公室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編制上報招生計劃;

  (三)負責招生簡章的編印,組織并做好招生的宣傳咨詢工作;

  (四)負責向社會公布本科招生章程、本科招生專業考試合格榜、最終錄取結果;

  (五)做好考生報名工作;

  (六)負責組織專業考試,做好命題、評卷、計分等工作;

  (七)負責向各省招辦報送招生計劃、專業考試合格考生名單;

  (八)嚴格根據山東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九)負責錄取通知書的制作和印發;

  (十)協助學籍管理部門完成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的復查工作;

  (十一)負責招生總結工作;

  (十二)負責招生文件、數據、資料、新生檔案的整理歸檔;

  (十三)修改完善招生管理規定。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院招生計劃的制訂,應嚴格按照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中確定的任務和要求,通過認真編制和落實招生計劃,穩定發展規模,充實辦學條件,優化專業結構,突出辦學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章專業考試

  第八條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必須對考試方式、內容、評分要點以及標準、記分方法做出明確規定,報送學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新生錄取

  第九條新生錄取工作必須嚴格按招生簡章中錄取原則以及各省分數線標準進行擬錄取。

  第十條新生錄取工作結束后,學校招生辦公室應及時打印《錄取通知書》并負責寄發。新生《錄取通知書》嚴禁交給他人捎帶和隨意扣發。

  第十一條《新生入學須知》要注明報到的時間、地點及學校各部門的要求。招生辦公室負責將《新生入學須知》《新生繳費指南》等有關材料向新生公示。

  第十二條新生錄取工作結束,學校招生辦公室須及時整理新生數據,負責報送學生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以便各部門做好新生入學準備工作。

  第六章新生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各相關部門應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及招生體檢標準對錄取新生進行全方位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延期辦理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注冊手續者,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招生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認真執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項承諾。招生條件、收費標準、錄取原則等須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開、透明。錄取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對考生和社會做出的各項承諾,維護考生的正當權利。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招生計劃。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招生計劃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工作紀律

  (一)堅持回避制度。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考試的教職,不得參加命題、閱卷、面試等重要環節工作;

  (二)參加招生工作的人員要積極參加培訓,聽從指揮,熟悉招生報名、監考、錄取等各項業務;

  (三)參加招生工作的人員要廉潔自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的干擾。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的“六不準”、“十嚴禁”、“十公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要求在報名、出題、考試、閱卷、錄取等招生工作的各項環節中,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準釆取任何方式影響、干預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準協助、參與任何中介組織或個人的非法招生活動;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宴請,嚴禁參加他們安排的旅游、娛樂活動,以及汽車使用;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四)要堅持公平、公正、擇優的錄取原則。未經批準,不得降低或調整錄取標準。不準向考生及家長私下許愿。

  第十八條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禁止向學生亂收費。

  第十九條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審查,確保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對違反招生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學校過去公布的有關招生管理條例與本條例相違背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解釋權在學校招生辦公室。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生源質量,保障本科招生工作合法、規范、公平、有序地進行,實現本科招生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陜西省教育廳有關規定以及《西安科技大學章程》,結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科招生工作應堅持以貫徹落實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政策、積極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徑為指導思想,以提高生源質量為目標,以“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為原則,堅持依法招生,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使本科生源質量與學校辦學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學本科招生委員會。

  本科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紀檢工作、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紀委(監察處)、黨委學生工作部、教務處(招生辦)、人事處、財務處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校友代表各1人組成。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由校工會、校學生會、校友會推薦產生。

  本科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招生計劃和招生制度,對年度招生總計劃及分省計劃、招生類別及其規模做出決策。

  (二)聽取學校年度招生工作情況,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臨的問題,并提出指導意見。

  (三)對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決策學校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本科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紀委(監察處)、教務處(招生辦)負責人組成。

  本科招生工作小組執行本科招生委員會的決策,領導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等工作。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六條招生辦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掛靠教務處。招生辦配備專職干部,負責組織和實施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招生辦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本科招生來源計劃,經本科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招生工作的政策建議和工作方案,不斷提高生源質量。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備、合格、科學的招生管理制度。

  (四)采取各種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傳工作,爭取優質生源。

  (五)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六)組織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工作。

  (七)組織開展錄取新生復查工作。

  (八)做好有關招生工作的信息統計、錄取新生情況調查與分析。

  (九)編寫招生宣傳資料,建設本科招生信息網。

  (十)按照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十一)組織和完成本科招生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學院(部)應高度重視本科招生工作,黨政負責人及班子成員應帶頭積極參與招生宣傳工作。要根據工作需要選派高水平骨干教師參與學校本科招生宣傳工作。要探索建立招生責任地區機制,深化與重點中學的長期合作。要將參加本科招生工作情況與年度本科教育考核掛鉤。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與配合本科招生的相關工作,形成全校全員參與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九條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度有效”的招生權力運行要求,建立完善的本科招生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招生權力規范運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做好招生考試工作決策、組織和執行中全員、全程、全方位監督。

  第三章招生工作內容

  第十條招生辦制訂招生制度和宣傳方案:

  (一)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在本科招生委員會領導下,制訂學校本科招生制度文件和宣傳方案。

  (二)嚴格執行招生制度和工作規范,保持招生制度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第十一條招生辦編制招生事業計劃:

  (一)根據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和政策規定,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養的長遠發展,從有利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優化優質教學資源配置的`角度,編制年度招生計劃。

  (二)做好全校各專業(大類)招生結構調配,努力使招生計劃在專業、區域等結構分布上更加科學合理,使生源總體質量不斷優化。

  (三)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學校招生網站發布招生計劃,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和信息。

  (四)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可能被退檔但服從專業調劑的進檔考生。

  第十二條招生宣傳工作:

  (一)堅持真實、客觀,以誠取信,注重方法創新,講求工作實效,做好招生宣傳工作。

  (二)招生辦和各學院(部)及相關部門編輯并及時更新招生海報、宣傳畫冊等招生宣傳材料。

  (三)招生辦對參加招生宣傳工作人員開展政策、紀律、業務等方面培訓,提高招生宣傳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錄取工作規范

  第十三條招生錄取工作在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招生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招生錄取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及學校的各項政策,堅持以統一文化考試成績為基本錄取依據,保證錄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生源情況和宣傳口徑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具體比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及錄取原則等,以學校當年公布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十六條招生辦依據錄取原則制定切實可行、嚴密規范的工作程序,保障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招生錄取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招生錄取工作紀律,熟練掌握互聯網遠程錄取的有關技術,熟悉學校專業設置、招生制度等有關情況,認真細致做好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八條任何個人不得擅自特批和辦理特批錄取,不得利用職權要求違規錄取考生。

  第十九條學校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招生錄取工作期間要堅持重大問題報告制度和民主決策制度。

  第二十條切實加強紀律檢查和監督,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執紀、問責。

  第五章招生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深入實施高考“陽光工程”,規范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二條招生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

  (一)廉潔奉公,嚴以律己,秉公辦事,依法招生,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二)敬業愛崗,忠于職守,辦事規范,高效務實,及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加強業務學習,開展調查研究,探求工作規律,創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四)不借工作和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參加考生家長(家屬)安排的各種活動,不接受禮物和宴請。不向考生和家長許愿。

  (五)不違反規定擅自降低錄取分數線和擅自超計劃招生,預留計劃依據《西安科技大學普通本科招生預留計劃使用辦法》調配。

  第二十三條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落實高等學校招生責任追究辦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招生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 為規范我校大學生招生工作,確保招生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提高招生質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層次的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傳、報名、考試、錄取等各個環節。

  3. 招生工作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維護招生秩序,保障考生權益。

  二、招生宣傳

  1. 招生宣傳應真實、準確、全面地介紹學校的辦學實力、專業特色、師資力量、教學設施等情況,以及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具體信息。

  2. 招生宣傳材料應經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核后發布,確保宣傳內容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3. 招生宣傳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包括學校官網、招生簡章、宣傳海報、社交媒體等,以提高招生信息的`傳播效果。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1. 報名工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考生需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成績單等。

  2. 學校應設立專門的報名點或在線報名系統,接受考生現場報名或網上報名。

  3. 學校應對報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確保考生符合招生條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考生,應及時告知并退還報名材料。

  四、考試與錄取

  1. 入學考試是選拔優秀學生的重要環節,應嚴格按照教育部門的規定和學校的要求組織進行。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考試地點等應提前公布。

  2. 考試過程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對于作弊等違規行為,應嚴肅處理。

  3. 錄取工作應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評價,確保錄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錄取結果應及時公布,并通知被錄取的考生辦理入學手續。

  五、招生監督與評估

  1. 學校應設立招生監督機構,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招生工作的合規性和公正性。

  2. 教育部門應定期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學校落實整改措施。

  3. 學校應建立招生工作評估機制,對招生工作的質量、效果等進行定期評估,以不斷改進招生工作。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的情況,應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執行。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所有。

  3.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招生原則和堅持在保證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擴大優質生源比例的宗旨,促進招生工作科學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質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招生工作,是指經省教育廳、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并正式下達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的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

  (二)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招生工作。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就業處作為常設招生辦事機構,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省招考中心及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參與擬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編制工作;

  (三)制訂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制作相關宣傳材料,確定適當的宣傳媒體,負責組織招生宣傳及來電來訪接待咨詢;

  (四)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錄取考生,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生入學報到和資格復查工作;

  (六)負責招生網絡和錄取信息維護工作,做好高招輿情檢測與疏導工作。

  第三章 招生經費

  第五條 學校在年度財務預算中按一定比例劃撥招生專項經費,由招生就業處專款專用。

  第四章 錄取規定

  第六條 凡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報名條件,參加我校單獨考試招生或全國統考后,成績達到我校當年(當地)分數線,體檢合格的考生即具備錄取到我校學習的資格,錄取結果在我校招生辦公室網上公布。

  第七條 新生錄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組織全體錄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錄取任務,學習有關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明確當年學校有關招生的具體規定及注意事項。

  (二)整理招生錄取工作所需的錄取通知書等用品資料,負責招生網絡、軟件的調試,做好招生錄取的準備工作。

  第八條 新生錄取各環節的工作

  (一)參加有關上級部門召開的錄取工作會議,及時掌握有關省市的招生信息,預測錄取工作情況,確定我校的工作方案,以便順利完成招生任務。

  (二)審閱考生檔案。投檔之后,招生工作人員應全面細致地審閱省級招辦提供的考生的全部材料。如考試成績、報名登記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表等。審閱考生檔案要及時,嚴格按規定的時間完成。審閱過程中要做好審閱記錄。不予錄取的考生應及時退檔。

  (三)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四)在第一志愿錄取不滿的情況下,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辦規定的投檔原則,按照考試成績,參考相關科目成績,綜合考核,擇優錄取。

  (五)進檔考生專業確定辦法(含所有專業)為志愿優先原則,并充分考慮相關科目成績,以分數順序,按照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六)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的處理,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級招辦的文件精神有關規定執行。

  (七)為保證招生工作切實做到公正、公平,學校成立招生紀檢監察工作辦公室,對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九條 錄取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省招考中心制定的《網上錄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認真執行招生計劃,嚴格遵守體檢標準,細心審閱考生檔案,慎重提出退檔名單。

  (三)嚴守招生工作機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未正式公布或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長和向社會泄露、公布。

  (四)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權謀私;不準向考生、家長許愿錄取、索賄受賄。

  (五)不準在錄取地私自接待來訪人員;不準參與有關招生錄取工作的各種私下活動和違反規定的其它活動;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第十條 強化紀律檢查與監督

  (一)加強對錄取場所的.嚴格管理,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工作人員應各司其職,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錄取工作場所。

  (二)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以“六公開”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公開制度,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完善招生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三)認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招生錄取政策的學習和有關組織紀律的教育,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和技術水平;認真落實“密鑰工程”,切實加強錄取信息的管理;要選派原則性強、綜合素質高、身體健康的人員參加錄取工作。要按有關文件規定統籌安排好開學報到時間。

  (四)全體錄取工作人員必須做到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嚴格執行政策,秉公辦事。對于錄取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的人和事,要堅決查處。

  第五章 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廳的有關精神,為維護國家招生考試制度、政策和紀律的嚴肅性,錄取通知書的發放和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錄取通知書由招生就業處管理,并加蓋學校公章,由校長統一簽發;

  (二)錄取通知書須有招生辦派專人負責,規范管理,統一編號,統一核發,統一保管。

  第十二條 強化考試招生信息公開。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嚴格執行高校多級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細化公開內容,規范公開程序,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學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紀律,加強考生報考資格、投檔資格和錄取資格審查。未經省招辦辦理錄取手續嚴禁擅自組織學生入校。

  第六章 新生入學、退學

  第十三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辦理入學手續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一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處;超過一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時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如發現入學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凡要求退學的新生,必須由新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招生辦公室記錄退學理由,經招生辦主任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退學手續。退學后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大學生招生管理制度7

  一、總則

  1.1 為規范我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過程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專科及研究生層次的招生工作。

  1.3 招生工作應堅持“德才兼備、擇優錄取”的原則,注重考查學生的'綜合素質和潛能。

  二、招生組織

  2.1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指導、監督招生工作。

  2.2 招生辦公室作為招生工作的具體執行機構,負責招生計劃的制定、宣傳材料的編印、招生咨詢、考生報名、考試組織、錄取等工作。

  2.3 各學院(系)應設立招生工作小組,負責本院(系)的招生宣傳、咨詢及專業錄取等工作。

  三、招生計劃

  3.1 招生計劃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和學校發展需要,結合學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3.2 招生計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招生計劃,須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四、招生宣傳

  4.1 招生宣傳工作應真實、準確、全面,不得夸大其詞或虛假宣傳。

  4.2 招生辦公室負責統一編印招生簡章、宣傳冊等招生材料,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發布。

  4.3 各學院(系)可根據自身特色和專業需求,制作宣傳材料,但須經招生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發布。

  五、報名與考試

  5.1 考生應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報名,并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

  5.2 招生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具體考試科目和形式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招生計劃和專業要求確定。

  5.3 招生考試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確保考試的公正、公平、公開。

  六、錄取工作

  6.1 錄取工作應堅持“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照考生的考試成績和志愿順序進行錄取。

  6.2 錄取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考生的綜合素質和潛能,對于有特殊才能或優秀表現的考生,可適當給予加分或破格錄取。

  6.3 錄取結果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招生辦公室統一發布,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七、監督與違規處理

  7.1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招生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7.2 對于招生工作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附則

  8.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8.2 本制度的修改權歸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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