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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4-09-29 10:46:25 制度 我要投稿

責任追究制度15篇[必備]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責任追究制度15篇[必備]

責任追究制度1

  一、總則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杜絕危害事故的發生,有效地降低事故頻率,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項目部針對施工現場的特點,為確保工程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項目部管理人員及所有參與施工的勞務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努力加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落實,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二、安全生產獎懲措施

  (一)、獎勵措施

  1、項目部在監理及業主組織的全標段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大檢查中,獲得前三名,被評為安全文明工地的,給予項目部相關人員對應現金獎勵,并獎勵相關作業班組,獎勵額度按下面標準執行;項目部管理人員:第一名獎勵300元,第二名獎勵200元,第三名獎勵100元。各作業班組:第一名獎勵500元,第二名獎勵300元,第三名獎勵200元。

  2、項目部實現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無各種責任安全事故發生,對項目部全體安全負責人員進行獎勵,獎勵額度為:實現季度安全的,每人每季度獎勵500元,實現年度安全的,每人每年獎勵1000元。

  3、在施工過程中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風險,避免重大安全隱患,為項目生產挽回損失的,項目部根據所作出的貢獻大小情況進行獎勵。獎勵額度按避免損失的5%考慮。

  4、在施工生產中,為項目的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表彰獎勵。

  (二)、處罰措施

  1、發生重傷事故,項目部根據事故責任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人。并取消全體人員的全年度安全獎勵。

  2、發生輕傷事故,項目部按有關規定處理,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取消項目部相關責任人員本季度安全獎勵。

  3、對違反項目部有關規定野蠻施工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損失者,執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項目部另行處罰。罰款額度每人每次300元。具體視情節按如下處理:

  (1)、施工現場不正確佩戴安全帽、胸卡,管理人員罰款100元,工人罰款50元,并責令退場。

  (2)、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帶,穿防滑鞋的罰款50元/人,并責令退場。

  (3)、進入施工現場穿裙子、高跟鞋、赤腳或穿拖鞋罰款50元/人,管理人員100元/人,并責令退場。

  (4)、對違反操作規程,從高處往下拋擲材料,工具或建筑垃圾者,按情節罰款100—500元/人。

  (5)、對私自拆除防護設施,破壞安全標志、警示、標牌的罰款50—100元/人。

  (6)、對于施工中亂鋸、亂拆、亂卸等野蠻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罰款50—500元/人(次)。

  4、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進行處罰,凡是因我項目部人員責任造成的事故,根據事故大小進行處理,是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實行每次罰款500元,嚴重的可開除。是勞務人員的,首先進行安全教育,其次進行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清除出本項目。

  三、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有序的開展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強化生產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文明施工意識,杜絕人身傷亡,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全體施工勞務人員不受損失,特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按照“狠抓基層、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分管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的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項目部安全總監是項目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負責。

  3、督促檢查,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整改,嚴重者給予處罰。

  4、發生事故時,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立即組織應急救援,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上報。

  5、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宣傳和教育工作。

  6、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分管內的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上報上級。

  7、各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

  8、對不按有關文件規定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制度2

  一、相關人員因不負責任、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致使服務對象或者國家、公共利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必須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二、相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

  2、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3、服務態度不熱情,與辦事者頂撞爭吵的;

  4、私自進行有償咨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

  5、未履行辦事承諾制度,無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6、對明顯虛假的材料,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7、故意制造虛假材料或謊報事實的;

  8、辦理業務明顯違背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的;

  9、擅自離崗,又未事先向領導報告,造成崗位無人,群眾辦事不便的;

  10、其他應該追究工作過錯的行為。

  三、責任追究方式按造成責任后果的大小依次為: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4、給予黨紀和行政紀律處分;

  5、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責任追究制度3

  為加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園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保證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及“一票否決”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要遵循上級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公正處理。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直接責任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必須追究責任。

  1、對上級有關部門及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規定,通知等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2、對上級安全檢查及學校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正確對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傳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有進行非法活動的,部門領導排查不力或隱瞞不報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責令直接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經常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三、責任的認定

  1、部門領導責任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造成經濟損失的。

  (2)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門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按有關規定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的。

  2、直接責任人責任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沒有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2)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火警,火災等治安災害性事故的。

  (3)宣傳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罷餐、罷課的。

  (4)發生案件不向部門領導、保衛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責任追究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5

  一、醫療糾紛責任的認定

  醫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開一次醫療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并認定上一季度各案醫療糾紛的性質與程度,最后認定其性質與程度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票決(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成員應回避),以簡單多數票為準,相同票數按輕處罰(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有認定的性質、程度案件不參加投票,以該認定為準)。

  (一)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醫療糾紛性質認定按情節及后果分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⑴醫學會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屬于有過錯且醫院承擔責任的)。

  ⑵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認定醫護人員違反衛生管理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⑴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⑵醫學會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在分析意見中有提出醫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⑶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3.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是

  a.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醫療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c.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測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免責情形是

  a.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b.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c.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3)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因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二)醫療糾紛責任人、責任科室的認定

  1.直接實施者本人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發生的為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但若為執行上級醫師(護師)醫囑、指示的,視情節承擔責任;過錯行為中,崗位職務(或職稱)最高者為主要責任人。

  2.主要責任發時所在的科室為主要責任科室,次要責任人事發時所在的`科室為次要責任科室。

  3.責任科室的科主任、護士長對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區分醫療過錯與護理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三)醫療糾紛責任程度的認定

  1.責任認定權限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室質控小組、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縣醫療糾紛調委會、醫學會、醫療司法鑒定、法院判決。

  2.醫療糾紛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根據該鑒定機構意見確定責任程度。

  3.醫療糾紛未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后果中的作用來判定醫療糾紛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

  ⑴完全責任(100%):指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

  ⑵主要責任(75%):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對等責任(50%):指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因素造成損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對等。

  ⑷次要責任(30%):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⑸輕微責任(15%):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二、醫療糾紛責任的處罰

  (一)處罰的種類

  1.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年度考核

  3.延遲晉升

  4.降低職稱聘用

  5.調離工作崗位

  6.撤銷行政職務

  7.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8.吊銷執業證書

  上述7-8項行政處罰措施須報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醫療糾紛責任處罰

  1.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5千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1年。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三、四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2年。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4.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二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1年,降低行政職務。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5.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一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3萬元;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2年,撤銷行政職務,調離工作崗位。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6.若出現次要責任人或次要責任科室,其處罰分別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科室承擔賠償費用的30%。

  7.對科室負責人的處罰:醫院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5萬元以下(含5萬)、5萬元以上(不含5萬)10萬元以下(含10萬)、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分別扣發科主任或護士長1個月、2個月、3個月職務津貼(科副主任或副護士長應為其承擔30%),若醫療與護理均有過錯的,兩者均處罰。

  三、責任人、責任科室的申訴權

  1.對經由科室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分析確定意見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有權向醫院要求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結論成立,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2.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可以向醫院要求提起上一級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鑒定結論成立,提起上一級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的,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

  3.責任人、責任科室在行使申訴權時,若導致不良影響擴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的從嚴處罰。

  4.在此之前醫院發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5.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實行。

責任追究制度6

  第一條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獎勵

  1、對于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處罰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并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并經過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責任追究制度7

  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應該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安全文明校園領導小組會議,商討布置相關工作。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相關責任的,由上級主管部分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校內作適當的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2、學校到校長為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應該做到:工作重視,管理規范,督促各部分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定期檢查反饋、整改,并時常向全校師生進行宣傳校園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3、學校德育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行偏生幫差工作,校內傷害事故預防,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常見病和其它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等。應該做到: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4、學校總務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食品,飲水衛生,學校體育設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學校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校辦廠的安全等相關工作,應該做到工作重視,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進行檢查,反饋和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5、學校相關如門衛、食堂負責人、設施維護人員、實驗室管理員、各年級組長、教務處負責青保的同志等,應該嚴格遵照自己的崗位,做好相應的安全文明工作,經常檢查管轄區內的設施,操作流程,學生身體情況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上報一切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確應擔負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8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安全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責任范圍劃分

  (一)學校基建、房屋修繕,體育設施,消防器材,線路照明等,學生公共活動場所的設施設備,生活用水安全由總務處負責人主管(羅松)。

  (二)學生的安全教育,校內、校外各種學生活動安全,門衛安全,由政教處負責人主管。(趙燕春)

  (三)學生上課(含室內、室外體育課及鍛煉課)安全,學生機房、實驗室、多媒體教室的使用和防盜安全,圖書室安全,由教務處負責人主管。(張曉云)

  (四)財務室、財經票據及現金安全,由財務負責人主管。(郭麗君)

  (五)教職工活動安全,由工會主席主管。(張曉云)

  (六)教師備課室、實驗室、儀器室、多媒體教室、檔案室、財務室等各室的防盜安全由各室負責人主管。

  (七)分管衛生的老師負責對學生進行衛生宣傳教育,并履行上級文件精神。(劉玉林)

  (八)全體教職工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安全責任范圍。

  二、安全責任劃分

  (一)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對安全工作總體監督管理。

  (二)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處理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三)安全責任具體劃分

  1、各部門、教研室負責人是所部門、教研室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負責擬定所轄工作人員職責和本部門安全工作措施和辦法。

  (2)負責所轄工作范圍的安全督查和責任人職責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任何隱患。

  (3)審批、回復有關人員的請示或報告,及時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問題。

  (4)匯報和落實安全的有關工作。

  (5)安全事故發生后,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鐘內向校長報告,并在1小時內擬出事故報告草案。

  2、實驗室管理員對各實驗室的安全負完全責任。實驗室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對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記造冊,按規定存放,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生失竊,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班級學生安全工作: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班級經學校同意外出參加活動時,班主任是各班的具體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負主要安全責任。

  4、重大活動或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含外出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工作:組織者為全過程的直接責任人。

  5、門衛把好學校安全的第一道關口,非本校師生不得隨意進入校園,確有事進入須持學校有關人員的便條說明。校門開門時間為上課前十五分鐘。

  6、消防安全器材的購進、安置和管理由總務處負責。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分管衛生領導(劉玉林)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做好疫情的防治、監控和報告,防止各類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流行。

  (2)醫務室負責人要定期對學生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要及時向學校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衛生習慣。

  8、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處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履行的安全責任為:

  (1)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村委會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注意對校園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校外不良分子襲擊學生時,要及時報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3)教育學生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教給學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9、全體教職工是自己崗位和工作內容范圍的直接責任人:

  (1)對本崗位工作(含值班)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對本崗位工作范圍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三、安全責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學校的發展和穩定,責任重大、意義重大,各責任人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和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切實做好安全工作。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關責任。

  (一)各部門不履行安全職責發生安全事故時,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

  (二)各部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時處理的同時,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一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學生處。瞞報、遲報、漏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不經學校同意,各部門、班級不得組織學生外出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其他活動。擅自外出活動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主任責任。

  (四)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對學生的實驗、實習操作,應按安全規程嚴格要求。違反的,追究該課任教師的責任。

  (五)后勤人員應做好學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經常性地對學校的校舍、圍墻、固定設施、水電、電桿、樹木等進行檢查并作記錄,保證夜晚照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并采取措施,及時修繕和處理。因疏于管理而發生意外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醫務室對傳染病監控、預防不到位,發生傳染病在校內流傳,追究醫務室負責人責任。

  (七)學校采購或為教學提供的設備、儀器物資要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標準,如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追究采購人員的責任。

  (八)學校集會、做操應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排隊進場,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組織集會、做操負責人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組織者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九)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十)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責任追究制度9

  為了規范教師的言行,樹立教師的良好形象,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規和教師的職業道德規范,特制定師德師能責任追究制度:

  1、對違反師德師能規定,屢教不改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特別嚴重的報市教育局處理,并記入教師檔案。

  2、私自向學生推銷文具、書刊、資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須向學生返還不當得利,并記入師德檔案。

  3、組織有償輔導、補課,從事家教行為屢教不改的,必須除退賠收取的費用,取消當年度評優資格,職稱評聘一票否決。

  4、體罰或變相體罰、諷刺、歧視學生,造成不良影響者,記入師德檔案。造成不良影響者,當年度不得評優。

  5、凡發生一次輕微違反師德師能規定的,對當事人予以告誡;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惡劣影響、上級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本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職稱不得晉升。特別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作出處理。

  6、對學校中層干部、教研組長、首席班主任嚴重違反師德師能的一律免去其職務,并視情節輕重再作相應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10

  為強化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特制訂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1、駕駛員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規》被公安部門處罰一次者,給予口頭警告;當年被處罰兩次者,給予批評教育;當年被處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處罰款由個人支付xx。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駕車外出,一經查實,除批評教育外,扣發本人當月月度考核獎;因擅自駕車外出發生車輛受損、被盜或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外,其直接經濟損失原則上由個人全部負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因使用通信工具、與人交談等不慎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按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相應承擔xx、xx、xx的直接經濟損失。

  3、嚴禁駕駛員飲酒。未經主要領導批準,駕駛員不得飲酒或替他人帶酒。如駕駛員有飲酒或替他人帶酒(無論是替領導帶酒,還是替一般干部職工帶酒)行為,扣除駕駛員全年所有獎金,待崗學習_個月;勸駕駛員飲酒或者要求駕駛員帶酒者(無論是領導,還是一般干部職工),在全局干部職工會議上公開檢查,扣除勸酒者或要求帶酒者全年所有獎金的xx。

  4、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個人支付,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和勸酒者進行處理。

  5、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行政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和勸酒者行政處理。

  6、因駕駛員對車輛不及時維護、保養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承擔其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7、工作時間車輛停泊,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非工作時間(特別是休息日)車輛一律停泊在單位車位內并加鎖,傳達室負責鑰匙保管,并對當晚車輛進行登記。否則發生車輛受損、被盜、交通違章等事故和責任,一律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8、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所有駕駛員,包括社會化用工駕駛員。

責任追究制度11

  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保證五豐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五豐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豐村級重大事務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

  二、決策責任追究的對象為五豐村“兩委”班子成員,五豐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應承擔決策主要責任。

  三、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五豐村“兩委”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村和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上訪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超越職權范圍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實施后,明知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進行決策的;

  (五)應有本人做出的決策,推諉、扯皮不做決策的。

  五、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五)責令辭職或罷免;

  (六)給予紀律處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于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可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損害后果較大的,在責令改正后,要給予通報批評,決策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對于情節嚴重,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責令辭職或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酌情賠償經濟損失;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重大,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追究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決策責任;“兩委”其他成員造成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在追究決策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村支部書記或村主任的領導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2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范安全管理,增強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安全生產“可控、再控”,確保長周期安全穩定生產,確保全面完成生產目標任務,真正實現我項目部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制訂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接受職工監督的管理體系,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各部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各部門和職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

  5.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原則,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旁站、宣傳和教育工作。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部安全部門。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的;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執行者;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4.綠色安全文明施工無人負責,對項目部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5.違反有關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6.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

  7.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8.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9.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10.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11.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12.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隱患。

  13.違反事故處理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14.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察不力責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種類。

  (1)警告

  (2) 嚴重警告

  (3)記過

  (4) 記大過

  (5) 降級

  (6) 撤職調離崗位

  (7) 開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

  1、對不按有關文件規定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進行追究。

  2、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進行追究。

  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4、 各有關部門、施工隊(班組)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項目部建立并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糾正違反安全生產原則的行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員工生命、項目部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城建七公司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所有部門和人員。

  第三條 項目部本著“誰施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產品、活動或過程的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安全工作負責,項目部對安全管理實施責任追究。

  (一)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是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二)公司是項目部生產安全管理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職責中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將公開表揚或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一)發現并上報重要安全事故隱患,避免造成安全損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況下,實施救援行動,減輕、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在完善、改進、發展、研究項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績或效果顯著的。

  (四)一貫遵守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長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跡突出的。

  (五)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或其他嚴重違規行為及時檢舉的。

  第五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法律法規,造成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根據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發現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勸勉談話;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

  1. 對項目部已正式發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內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執行的。

責任追究制度13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學校師生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校長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長、食堂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內設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分管校長要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校長、分管校長對食品安全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1、加強對學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管理,并作好相關記錄,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時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加大對食堂檢查力度。

  3、檢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情況。

  三、對責任人的追究

  1、學校校長、分管校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臺帳記錄查找貨源,查找供貨人,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責任學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區衛監所按法定程序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責令銷毀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處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4

  一、首問負責制

  (一)工作人員對前來機關辦理業務工作、聯系工作事項和咨詢、反映情況的辦事人員(以下簡稱辦事人員),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負責人。

  (二)首問負責人對前來辦事的人員要使用文明用語,熱情接待,認真辦理或引導、跟蹤辦理有關事項。

  (三)首問負責人對屬于自己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立即接辦;對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事項,可以協助辦理的,應予積極協辦;對協辦不了的事項,應將辦事人員引導至具體承辦人,或將有關事項轉交具體承辦人;若具體承辦人因公因事臨時不在崗的,首問責任人應說明原因,并代為接收、轉交,對接待的辦理事項進行登記,注明辦事人員單位、姓名、聯系電話、辦理事項及材料等相關信息,負責跟蹤辦理。

  (四)首問責任人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向辦事人員說明理由、告知該事項的具體負責部門和,并盡可能提供指導和協助,不得推諉、拒絕。

  (五)首問責任人對通過電話、信件等方式聯系工作和咨詢、反映情況的辦事人員,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六)首問責任人對需請示領導的有關事項,應予及時匯報但不能隨意將責任推給領導。

  (七)承辦人要認真及時辦理有關事項,并將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及時告知辦事人員。

  (八)局機關領導班子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首問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事項,并對本工作人員落實首問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二、限時辦結制度實施辦法

  (一)限時辦結制是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要求處理行政事項的制度,各負責人應遵循準時、規范、高效、負責的原則。

  (二)局機關根據職能職責承擔辦理的.工作和服務事項,要在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并予以答復;對法規、規章沒有明確界定辦理時限的事項,參照有關規定,本著“提高效率、方便辦理”的原則,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對能夠當場辦結的事項,必須當場辦結。

  (三)本局限時辦結事項:

  1、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和備案事項、來信來訪、領導交辦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及時辦理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結。

  2、對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等行政管理事項,以及對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投訴的答復,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

  3、執行上級各項重大決策,應當及時部署和落實,要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并向發文機關報告。

  4、對請示性事項要及時研究處理,作出明確答復,時間不得超過個工作日。答復時限以收件日作為計算工作日的起始時間。

  5、受理領導批轉或直接的來信來訪或投訴、等事項,除個別特殊情況外,應當在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向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回復。

  (四)將各類行政事項的限時辦結時間、辦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以方便群眾為標準,讓辦事人員滿意,讓人民群眾滿意,不得推諉、拖延、扯皮。

  (五)限時辦結事項的時限從收到相關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補齊文件、材料,其辦理時限從補齊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六)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限標準辦結或予以答復、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事項,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辦結的時限。

  (七)局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確保各項工作運轉正常。因特殊情況離開工作崗位的,要以留言、啟事等方式實行告知。

  (八)局機關對落實限時辦結制度實行逐級監督、考評,并自覺接受有關監督部門和社會各屆群眾的監督。

  三、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

  (一)前來局機關辦理業務工作、聯系工作事項和咨詢、反映情況的辦事人員以及社會各屆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二)局辦公室負責本工作人員違反機關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和領導轉辦、交辦等工作,并接受上級、社會各界和本機關內部的監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領導、股室(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取消評先選優資格;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先選優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誡勉,并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

  1、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未辦結的;

  2、公務時間無故擅自離崗的;

  3、態度惡劣,故意刁難辦事人員或其他的;

  4、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5、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辦事人員和其他辦理有關事項的;

  6、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未及時請示報告造成工作失誤的;

  7、應當場辦結的事項而不當場辦結的;

  8、不一次性告知辦事人員或其他所需要補齊全部材料的;

  9、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1、主動賠禮道歉,取得當事人或其他諒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3、主動挽回損失的;

  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2、不接受批評教育,屢次不改的;

  3、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4、拒不執行上級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6、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責任追究制度15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建全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各種制度及實施方案,并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政教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每周要深入到班級、學生中了解安全情況。

  三、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過學校批準后,則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外出活動必須保證學生安全,防止任何事故發生。

  四、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包括本人的課堂教學及課間活動),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課任教師負責本課堂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課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五、午間管理教師、晚跟班教師負責本轄區(班級)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六、行政值周負責當日學校的安全工作,值日教師負責轄區當日學生的安全工作,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七、總務處負責學校的財產安全及教師的安全,要經常檢查學校地面一切建筑設施,教學設施情況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加強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確保學校財產萬無一失。

  八、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生,保證正常教學。

  九、加強學校門衛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

  十、學校安全要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發生事故,當年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并與量化考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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